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要求,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漳平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6号)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探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市14个乡(镇)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方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定期培训指导。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乡(镇)按要求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辅助人员。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
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见附件1)。
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消防救援大队。
(四)委托执法方式
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漳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给予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报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同意、经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乡(镇)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并加盖消防委托执法专用章。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
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级消防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扎实开展乡(镇)
监督员挂点和文员派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牵头制定出台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
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
5.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6.乡(镇)消防执法台账统计表
附件1
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 机关 |
委托执法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 (〔〕内有关权限不属于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
委托事项 |
漳 平 市 消 防 救 援 大 队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 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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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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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
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4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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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X]第000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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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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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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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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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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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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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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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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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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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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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的 主 要 安 全 隐 患 情 况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属于“三合一”场所:□是 □否 □不涉及 2、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不全 3、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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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 |
1、消防车通道:□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堵塞 □锁闭 □电动车停放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4、防火门:□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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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1、电气线路使用情况:□私拉乱接 □正常 □不涉及 2、灭火器配置情况:□已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未配置 □配置不足 3、室内消火栓使用情况:□有水 □无水 □不涉及 4、可燃易燃材料使用情况:□无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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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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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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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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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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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XX〔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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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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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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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存在 火灾隐患或违法 行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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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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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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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或违法 行为移交情况 |
乡(镇)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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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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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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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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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乡(镇)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
委托范围,需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消防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6
乡(镇)消防执法台账统计表
2021年度***乡(镇)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序号 |
检查类型 |
日期 |
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文书编号 |
检查人员 |
检查结果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1 |
□检查□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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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2 |
□检查□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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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3 |
□检查□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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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不涉及 |
填写要求:①被检查单位应填写全称;②日期均注明“*月*日”,跨下一年度的标注为“200*年*月*日”;③编号均从“1”号开始,没有填发相应法律文书的,在编号栏用“-”标注;④复查结果填写为“合格”或“不合格”;⑤本台帐使用A4纸横向编排。
2021年度***乡(镇)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 |
案 由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执行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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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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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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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台帐使用A4纸横向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