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6号)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探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进展
本方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漳平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初稿),并召开专题会议,征求
市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局法局等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漳平市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2021年4月25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委托执法的实施范围为漳平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委托执法的期限为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五、主要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漳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委托执法责任
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级消防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六、注意事项
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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