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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5 18:59 来源: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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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依据

  1.背景近年来,我市淡水水产养殖生产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是,随着淡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造成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淡水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2023年8月7日制定的《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漳政规〔2023〕6号)有效期已满,为确保淡水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需重新制定发布《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漳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等。

  二、工作进展

  2024年7月,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9月,漳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单位政策法规股和法律顾问对文件的出台目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文件内容等开展审查,形成法律总体评价,同时提交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备案审查股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后,经相关单位会稿审核后以漳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三、范围期限

  符合《漳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漳政办〔2018〕272号)、《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漳政综〔2023〕35号)划定的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有关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规范养殖范围,包括养殖建设要求和严格土地使用控制。第二部分是规范办理证照,包括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规范监管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五、注意事项

  需符合划定的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有关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黄先生,0597-753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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