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0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2-15 18: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规范淡水水产养殖的若干规定

   

  为统筹推进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养殖范围

  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漳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漳政办〔2018〕272号)、《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漳政综〔2023〕35号)划定的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有关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漳平市淡水水产养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规范办理证照

  乡镇(街道)负责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并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办理使用林地审核许可手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水利部门负责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许可证或需相关部门审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规范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并上图入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已上图入库的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督察。

  林业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使用林地报批条件的,经林地使用人申请可以依法依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项目,依法制止并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密度、养殖模式,监督、检查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三项记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履行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淡水养殖拟建、在建、已建项目,实施分类整治。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达标排放、偷排漏排等情形,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立案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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