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2.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健全漳平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稳定性,让重大行政决策对维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十章六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定程序、调整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遵循原则,明确了由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目录管理,共五条。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司法局牵头具体负责,按年度编制,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决策启动,共五条。明确了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章: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共十二条。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五章:风险评估,共四条。明确了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其他重大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的事项组织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共五条。明确了由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共五条。明确了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共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决策后评估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共两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注意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漳平市司法局规范审查股,谢女士:0597-753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