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均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而言,是对水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是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手段。对取水户而言,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受到国家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通知》《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乡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解决城乡自来水厂按新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问题。
三、范围期限
城乡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五点。第一点是征收标准:对全市自来水用户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从0.01元/吨调整为0.08元/吨(其中,目前水费已含水资源费0.01元/吨,另加征收水资源费0.07元/吨)。第二点是开征日期: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三点是征收范围:城乡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第四点是征收方式:委托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用户水费时一并征收水资源费。第五点是征收期限:有效期限5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0597-753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