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3-00018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3〕8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0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全市各自来水用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自来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对全市自来水用户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从0.01元/吨调整为0.08元/吨(其中,目前水费已含水资源费0.01元/吨,另加征收水资源费0.07元/吨)。
二、开征日期
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范围
城乡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
四、征收方式
委托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用户水费时一并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期限
有效期限5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