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漳平市农村薄弱初中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办〔2017〕183号)实施至今已有6年,有效期至2023年8月,现委托时限已到期。根据国家、省和龙岩市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12〕28号)等相关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最终实现城区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集团内教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学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三、工作进展
2023年4月17日,由漳平市教育局负责起草拟定文件,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4日至28日深入新桥中学(含麦园初级中学)、漳平二中(含拱桥中学、官田中学)、漳平三中(含吾祠中学、灵地中学)进行调研并征求意见。
6月7日送漳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5月12日至6月10日期间,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5月11日,提交市政府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6月12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9月4日由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9年。
五、主要内容
(一)保留吾祠、灵地、官田、拱桥籍(四至六年级在相应学校就读)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或优抚等家庭学生的交通、生活补贴,其中吾祠、灵地、官田籍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拱桥籍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二)取消《漳平市农村薄弱初中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办〔2017〕183号)中:“吾祠、灵地、官田籍普通学生每生每年予以交通、生活补贴3000元”之规定。
(三)取消《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拱桥中学委托漳平二中管理》(漳政办〔2019〕30号)中:“拱桥籍普通学生每生每年予以交通、生活补贴2000元”之规定。
(四)灵地中学、吾祠中学、官田中学、拱桥中学、麦园中学按原来模式继续委托管理。
六、联系科室及联系电话
漳平市教育局中教股:0597-753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