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漳政办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漳平市农村薄弱初中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漳平市农村薄弱初中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办〔2017〕183号),实施至今已有6年,有效期2023年8月止。农村薄弱校实施委托管理工作实施以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跨区域辐射,有效提高农村薄弱初中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
为最终实现城区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集团内教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全市中学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经研究,决定保留吾祠、灵地、官田、拱桥籍(四至六年级在相应学校就读)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或优抚等家庭学生的交通、生活补贴,其中吾祠、灵地、官田籍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拱桥籍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取消《漳平市农村薄弱初中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办〔2017〕183号)中:“吾祠、灵地、官田籍普通学生每生每年予以交通、生活补贴3000元”之规定;取消《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拱桥中学委托漳平二中管理》(漳政办〔2019〕30号)中:“拱桥籍普通学生每生每年予以交通、生活补贴2000元”之规定。灵地中学、吾祠中学、官田中学、拱桥中学、麦园中学按原来模式继续委托管理。请有关乡镇和部门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3年9月至2032年8月。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