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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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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6 18:0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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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二、目标任务 

  (一)坚持应救尽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适度救助;

  (三)坚持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坚持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实物发放与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工作进展 

  通过制定《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效解决我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四、范围期限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等其他产生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死亡或重度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费用负担过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特指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遭遇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有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五、主要内容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属特困供养人、孤儿除外)。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一年内(或12个月内)或一次性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机构理赔和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种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统称“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

  1.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5%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

  2.特困供养人、孤儿因医治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付医疗费低于5000元(含5000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高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同时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医院住院无法自理,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住院时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护理天数每人每天给予全额补助(救助金额取整数),同时,申请护理费救助时,根据集中供养人员在医院实际护理天数,应当扣减对应天数发放到供养机构的护理费。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

  3.困境儿童(不含孤儿)、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特指一、二级重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2.5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2.5万元(不含2.5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2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4.因家庭主劳力成员重残、重病等,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大学及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子女就学相关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因重大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急难型救助给予如下救助:

  1.因遭遇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2.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急需给予提供帮助,该家庭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或驻村干部、民政办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入户调查,提交书面证明书并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给予2000-5000元临时救助金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审批,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1)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2),并对申请人核查情况、提供所需材料初审。

  (2)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在接到《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并录入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发起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4),并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金额低于5000元(含5000元),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发放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当面告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5,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或申请人。

  (3)市民政局对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每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申请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核对报告。

  (2)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发票,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出具的医疗保险结算复印件。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经办人核对。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非正式收款收据一律不作为医疗费用凭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损失鉴定、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费用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5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因治疗同种疾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在统计自付医疗费用时,对以往申请临时救助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统计。

  (3)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照片。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5)因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6)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且不悔改或参与其他非法、违法犯罪活动、刑期期间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五)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漳平市民政局杨新华联系电话:0597-752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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