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漳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1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26 18: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3621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本市范围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市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市民政局委托审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各村(居)委会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适度救助;

  (三)坚持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相结合;

  (五)坚持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实物发放与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特指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以下同)、孤儿。

  (四)因困境儿童(特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以下同)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有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等其他产生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死亡或重度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费用负担过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特指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遭遇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且不悔改或参与其他非法、违法犯罪活动、刑期期间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五)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属特困供养人、孤儿除外)。

  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一年内(或12个月内)或一次性治疗费用(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机构理赔和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种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统称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

  1.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5%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

  2.特困供养人、孤儿因医治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付医疗费低于5000元(5000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高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同时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医院住院无法自理,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住院时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护理天数每人每天给予全额补助(救助金额取整数),同时,申请护理费救助时,根据集中供养人员在医院实际护理天数,应当扣减对应天数发放到供养机构的护理费。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

  3.困境儿童(不含孤儿)、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特指一、二级重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2.5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2.5万元(不含2.5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2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4.因家庭主劳力成员重残、重病等,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大学及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子女就学相关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因重大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救助标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急难型救助给予如下救助:

  1.因遭遇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2.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急需给予提供帮助,该家庭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或驻村干部、民政办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入户调查,提交书面证明书并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给予2000-5000临时救助金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将根据救助资金筹资总规模的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审批,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2),并对申请人核查情况、提供所需材料初审。

  (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在接到《社会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并录入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发起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4),并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金额低于5000元(含5000元),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发放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当面告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5,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或申请人。

  (三)市民政局对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每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核对报告。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发票,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出具的医疗保险结算复印件。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经办人核对。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非正式收款收据一律不作为医疗费用凭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损失鉴定、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费用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5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因治疗同种疾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在统计自付医疗费用时,对以往申请临时救助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统计。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照片。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因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六)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我市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进行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市财政按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比例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资金的使用由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应及时下达临时救助资金,保证发放。

  第十八条  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救助,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民政局每年申请预拨临时救助备用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临时救助资金全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适当提高预算执行率在绩效评价中的分值比重,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章  制度衔接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经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前受理的临时救助按原标准救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9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表

  2.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XXX乡镇(街道)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5.漳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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