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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6:16 来源:漳平市司法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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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邀请司法局相关领域专家对《漳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作深入解读,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的规定,省、市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通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排查清理。经梳理,1份文件因不适用需废止,3份文件因有效期届满需宣布失效。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司〔2023〕29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清理后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2024年2月,根据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漳平市司法局根据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排查清理情况,研究起草了《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形成征求意见稿。经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由相关领导会签审核后于2024年3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4〕171号)废止,《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促进交通物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1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规〔2022〕5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漳平市促进交通物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3〕6号)等3件宣布失效。

  四、适用期限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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