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财政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号)精神,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龙岩市财政局制定《龙岩市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婴幼儿入托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1
龙岩市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婴幼儿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号)精神,对生育三孩家庭婴幼儿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保育费予以50%减免,对计生特殊家庭再生育婴幼儿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保育费全免。为推进我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龙岩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托补助对象确认
(一)入托机构认定
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岩市范围内,经机构编制、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2.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公助民营性质的托育机构;
3.托育机构与卫健部门签订普惠托育协议,目前仍在协议有效期内。
(二) 补助对象认定
入托的三孩家庭,再生育计生特殊家庭申领入托补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5月 31 日 (含)之后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婴幼儿的以及计生特殊家庭再生育婴幼儿的;
2.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
3.婴幼儿户籍须在龙岩市,其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在龙岩市。
二、入托补助政策期限
享受入托补助政策的时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以入托合同签订的服务时间为准,并在期间实际缴费
三、入托补助标准
(三)对计生特殊家庭再生育婴幼儿入托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按该园托育保育费收费标准及其实际缴纳的托育保育费给予减免费用全额补助。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长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上一年度入托补助,如实填写《龙岩市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入托婴幼儿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缴交托育费发票、申请人银行卡(存折)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托育机构初审
各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对提交申请补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装订造册,填写《龙岩市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至属地县(市、 区)卫健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认定补助金额,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卫健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并报送《龙岩市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市卫健部门审核后,作为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入托补助资金的依据。
五、补助资金承担比例及兑现方式
(一)补助资金承担比例。入托各县(市、区)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保育费减免费用的补助按市与县(市、 区)2:8比例承担,根据市级认定的补助金额,各县(市、 区)先行拨付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的20%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县(市、 区)。
六、落实入托补助政策的相关事项
(一) 各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补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各级卫健部门对公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进行审核确定。
(二)托育机构及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骗(套)取入托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助资金并追
(三)政策实施期间,夫妻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共同生育的第三及以上孩次(指条例所称子女数)子女均可享受补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各孩次婴幼儿均可享受补助政策。
(四)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增加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三孩及计生特殊家庭入托补助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由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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