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11-22 17:32

  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处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

  (一)承办人直接责任

  1.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

  2.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

  3.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

  4.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6.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导直接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职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

  4.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