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及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各乡镇、市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准确及时,公开形式多样、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及组织实施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由市政府办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市对乡镇、市对市直部门绩效考评体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