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30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漳政办发明电〔2024〕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规定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4〕12号)的要求,决定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开展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为全面清理,涉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中有重合的规范性文件,应再次报送。
市司法局在结合历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已梳理出需要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漳平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共229件),形成了《2023年12月31日以前漳平市人民政府以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
二、清理的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谁清理,谁执行(实施)、谁清理”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部门负责。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形成清理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可将相关不同意见一并反馈。
(二)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发布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和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文件)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如果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提出修改清理意见的,还应对涉及条款提出具体修改内容。
四、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行评估清理阶段(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清理任务数(见附件2)和清理标准,逐一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对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含已修改和拟修改的),应填写《拟保留(含已修改、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见附件3);认为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拟废止(或拟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见附件4)。
市直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24年7月25日前将相关目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审查。
对发现未列入《参考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如认为有清理必要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市司法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认为《参考目录》中所列的清理责任单位有误的,应及时与负有清理责任的单位沟通协调,明确最终清理责任单位,并于2024年7月20日前填写《清理责任单位调整反馈表》(见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
2.审查形成评估清理意见阶段(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
市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直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审议公布阶段(2024年8月底前完成)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清理步骤,结合实际自行安排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于2024年8月25日前完成并填写《乡镇(街道)及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见附件6)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五、清理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科学把握工作进度,注重工作质量,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逐个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根据具体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报送市司法局。
此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将纳入2024年度绩效评估管理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务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径与市司法局联系。联系人:谢思莉,联系电话:15659147036,邮箱:zpsf703@126.com,传真:7526060,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四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股(菁华大道101号,演艺中心背后)。
附件:1.2023年12月31日以前漳平市人民政府以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
2.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名单及清理任务数
3.拟保留(含已修改、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4.拟废止(或拟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5.清理责任单位调整反馈表
6.乡镇(街道)及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