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30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2〕2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漳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2〕14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实际,现将《漳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市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清单公布的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审议、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漳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清单(第一批)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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