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0-15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漳政〔2025〕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漳平市双洋镇中村村和赤水镇黄山村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已拟定该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址: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即中国银行5楼,联系电话:7526200),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重点实施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建设既能填补闽西抽水蓄能电站布局的空白,也将在福建电力系统中承担着调峰、填谷、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等重要任务,对于拉动漳平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做好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5〕11号)、《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及项目所在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依法依规、严格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域,具体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于赤水镇黄山村、双洋镇中村村。
第三条 项目区内的实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5月26日漳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关于禁止在福建省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漳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告》),并以市普查认定数量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设立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代表漳平市人民政府与福建漳平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签订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相关协议。工作专班统筹抽蓄项目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工作,细化项目推进工作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目标,提交具体职能部门落实;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议定事项;着力推进项目前期手续报批、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关键节点工作;全面负责协调管理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由工作专班组织实施。实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责权明确、协调配合、措施落实、务实高效的工作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双洋镇、赤水镇政府
1.贯彻执行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的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村及时做好征迁各项工作。
3.做好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宣传解释、答疑解惑
移民户来信来访,调处移民安置纠纷,保障项目无障碍施工等
工作。
4.定期向工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中村村、黄山村
1.贯彻执行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2.配合做好本村项目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的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村民配合做好实物认定工作。
3.配合做好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宣传解释、答疑解惑移民户来信来访,调处移民安置纠纷,保障项目无障碍施工等工作。
(三)市直有关单位
发改、工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交通、住建、人社、供电、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综、文旅、民政、财政、公安、审计、信访等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单位责任区分、工作任务及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漳平抽水蓄能电站涉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实物核实认定
第七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内实物核实认定工作,由工作专班会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住建局、业主单位和有关乡镇、村、第三方公司等单位,联合组成实物核实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实物的核实认定工作。
第八条 实物核实认定工作,以漳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通告》(漳政规〔2023〕4号)时间为截止界限,以可研阶段实物调查工作组实地调查后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并由实物权属人签字确权的实物数为基础。
第九条 搬迁移民人口的认定
(一)可确定为搬迁移民的人口
1.居住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户籍的农村人口。
2.长期居住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无住房的农村人口。
3.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的无户籍人口。
4.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户籍地和常住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在外寄读的中小幼学生。
5.原户籍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现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或已毕(结)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人口(录入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除外)。
6.原户籍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户口临时迁出的义务兵和未提干转为士官的人口,以及监狱服刑期限未满的人口。
7.《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实物核实认定工作结束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增长人口(包括出生、婚嫁人口,且应核减死亡人口)。
8.实物核实认定工作结束后至水库下闸蓄水之日止的自然增长人口,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实认定。
9.可以核实认定为搬迁移民人口的其他情形。
以上搬迁移民人口认定户籍不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的已婚嫁入的人口,应查验结婚证、身份证,并在户口迁入后予以登记;对政策外生育的无户籍人口,应在当地派出所落户后予以登记:对其他满足登记条件的无户籍人口均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并在户口迁入后(子女在外读书、本条5、6规定的移民人口除外)予以登记。
(二)不可列为搬迁移民人口
1.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虽有产权房屋,但户籍地和常住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以外,录入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规定只享有拆迁补偿的实物产权人。
2.户籍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在户籍地无房产和生产资源,又长期居住在户籍地以外的人口。
3.户籍地不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且长期租住或寄住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内,又无房产和生产资源的人口。
4.《通告》发布后离婚回迁的人口(含子女)。
5.户籍地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区,
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6.不得核实认定为搬迁移民人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 为实施漳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就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漳平市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3〕7号)规定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中“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天然阔叶林参照一般杉木林、马尾松林标准补偿。(三)此征拆标准适用于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及其配套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安置途径:(一)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二)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老年补助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4〕225号)、《龙岩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及报批审核工作的提示函》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赤水镇、双洋镇人民政府、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拟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产权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移民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或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房屋征收涉及独立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建(构)筑物仅实行货币形式补偿。房屋结构分框架、砖混、砖(石)木、土木等四类结构。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二次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其中:十成新住宅房屋市场价包含房屋主体结构、水、卫、电、照,室内外墙面、天蓬粉刷、地板硬化及门窗等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十成新住宅房屋市场价-房屋重置价×(1-成新率)}×不同层数房屋调节系数×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二)本项目各类结构的十成新住宅房屋市场价均价为
类 别 |
市场价(元/㎡) |
框架结构 |
1050 |
砖混结构 |
970 |
砖(石)木结构 |
890 |
土木结构 |
810 |
(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单价为
类 别 |
单价(元/㎡) |
多层框架结构 |
770 |
砖混结构 |
690 |
砖(石)木结构 |
610 |
土木结构 |
530 |
(四)房屋成新率除考虑房屋建成年限外,结合房屋完整情况、装修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综合折算,低于50%的按50%保底评定。各类不同结构房屋不同年限参考成新率
年 限 |
成 新 率 |
五年以内 |
100% |
五年以上至十年以内 |
95% |
十年以上至十五年以内 |
90% |
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内 |
85% |
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以内 |
80% |
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以内 |
75% |
三十年以上至四十年以内 |
70% |
四十年以上至五十年以内 |
60% |
五十年以上 |
50% |
(五)不同层数房屋(以幢为单位)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
调节系数 |
单层 |
1.50 |
两层 |
1.10 |
三层及三层以上 |
1.00 |
结算办法:在签订协议后领取房屋补偿款一半;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完成后,领取剩余补偿款。
第十六条 移民集中安置
(一)移民集中安置点拟选定在双洋中村村和赤水黄山村,在服从安置区的总体规划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自愿选择,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地块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三通一平”。
(二)移民集中安置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房。集中安置户型共有三种:分别为80㎡、100㎡、120㎡三种户型。
(三)移民安置补助。
3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80㎡宅基地,户人口多于或少于3人基数时按25000元/人计算差价:少于3人的每人口需收取25000元“三通一平”费,多于3人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安置补助。
4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100㎡宅基地,多于4人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安置补助。
5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120㎡宅基地,多于5人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安置补助。
(四)放弃移民集中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户按经认定的移民人口数给予每人25000元移民安置补助。
安置地选择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选地”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次选地。未按约定腾房的,其所选宅基地不予保留,待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完成后重新选地。
被征收人补偿或补差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次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搬家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移民安置补助。
第十七条 为保证移民集中安置自建房屋建设顺利完成,所在村必须成立村民共管账户,移民户补偿资金暂按所选宅基地户型面积1500元/㎡作为移民安置房建设资金存入共管账户,根据各移民户建设进展情况拨付进度款。
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建设工作、移民安置中出现的特殊情形由所在乡镇、村按相关程序组织处理。
结算办法:在签订协议后,除共管资金、腾房奖励、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外领取一半补偿款;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完成后,领取腾房奖励、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等剩余补偿款。共管资金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到共管账户。
第十八条 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附属用房的补偿
1.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折算参照货币补偿安置的标准)
2.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建设用地按照原有土地类别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参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3〕7号)文件执行。
(二)水管、电力设施的迁移补偿
1.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水管可实际丈量计算补偿或根据水管实地铺设在卫星图上标定、测距后,由乡镇、村确认属实后予以补偿。
2.变压器原则上应以迁移为主,不另行补偿;若为被征迁建筑物服务且今后不再使用的变压器,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杆线迁移、涉及青苗补偿及施工协调工作由镇、村负责。
(三)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猪场附属物补偿参照龙政综〔2024〕1号执行。
(五)制茶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详见附件)
(六)茶山喷灌水管设施补偿原则上按2000元/亩标准执行。竹林喷漫灌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经实物认定小组、乡镇、村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七)林下经济作物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经相关单位部门认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0米以上的给予以下相应的层高超高补偿:层高超过4.0米(含4.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20%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0米(含6.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40%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0米(含8.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60%予以补偿。附属建筑物据其相应补偿价格按以上层高等次参照
补偿。层高超高补偿也可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坡屋面房屋层高指室内地面到其檐口高度,层高超高补偿仅限层高超高所在层。
(二)没有补偿标准的项目、建(构)筑物、个案事项可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或指挥部纪要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三)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提供析产协议、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产权认定。经所在乡镇、村见证后,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析产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无记载的,属地乡镇政府会同有权单位共同确认。
(六)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七)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之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公开随机抽签方式抽取分户评估机构。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虽达成协议,但未按时腾房(拒不搬迁)交付拆除的,扣除相应奖励、补助。
(三)有进城购房意愿的可向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协调存量房源或向开发商集中采购形式以低于市场价一定幅度优惠让征迁户购买。说明:进城购房意愿的户数须达到15户以上,此方案方启动。具体方案在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后制定。
(四)自愿申请货币安置的安置人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身份不能确定为农村移民的,只能享受房屋财产补偿,不享受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政策。
(六)涉及本项目征迁具体工作由工作专班、所在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局(征收中心)、征收公司等相关单位研究议定,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业项目处理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项目复建包括交通运输工程、水电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等专业项目复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并分项组织实施。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若因优化设计需要,超出原规模、原标准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一)交通运输工程
受工程建设征地影响交通运输工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范、施工组织要求进行改造或予以复建,相关复建工程量及投资,根据主体工程审定结果为准。
(二)水电水利工程
受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对尾村、双甲坑两座电站年发电量损失的影响,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处理。
(三)电力工程
受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在不劣化原来使用功能前提下,电力部门须尽力做好利旧工作,拆旧部分按“以料抵工”原则执行。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龙岩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四)通讯工程
通讯工程设施复建,受工程建设影响的电信、移动、联通的通讯设施由相关通讯部门负责迁移,并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或复建。
(五)广播电视工程
广电工程设施复建,受工程建设影响的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迁移,并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或复建。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移民安置工作,凡涉及工程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工作,做到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确保质量。
第二十三条 凡工程性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招投标工作,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双洋镇中村村、赤水镇黄山村两个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施工,由所在乡镇和村负责。按照统规自建的原则由移民户民主推荐代表作为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的建设施工管理和办理产权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迁(复)建,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经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专业项目迁(复)建或补偿处理协议后,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项目、专业项目迁(复)建工程凡按规定需实行工程施工监理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移民安置项目、专业项目迁(复)建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专业项目迁(复)建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管理、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合同履行、设计变更等情况,及时做好项目验收、造价审核、审计结算等工作。凡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库库底清理项目,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村、项目业主组成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库底清理工作组,按照清理范围、对象、任务和技术要求,分专业负责、明确清理质量和完成时限,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林木采伐清理(珍贵树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由林木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村)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伐区设计费用列入移民概算资金支出,并由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清理中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林地承包人和林木权属人自行或委托他人采伐林木的,必须在林地使用同意书红线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采伐林木。凡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视其情节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凡林地承包人和林木权属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理或委托他人清理的,一律由镇村组织人员统一清理。
第八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迁及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由项目业主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户,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协议及进度安排,具体履行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移民户或实物权属人的实物补偿和搬迁安置等各项补偿补助资金,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办理拨付、发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财产补偿资金,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到有关村。
第三十三条 专业项目迁(复)建补偿费,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结合项目迁(复)建施工进度,予以及时拨付。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十四条 凡负有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
纪律,按照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的要求,实行资金到项、分项建卡、以卡记账、层层把关和民主理财的核算管理办法,全面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审查审核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全和程序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拨付。
第三十六条 凡工程性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及补充协议(合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决算等文件资料,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拨付到施工单位的合同账户。严禁超合同价支付,严禁将工程款项支付到自然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财务报账凭据、凭证,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合法。严禁白条和复印件支付。
第三十八条 财政、审计、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征迁、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移民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监督时,负有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全面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移民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应
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双洋镇政府、赤水镇政府、第三方公司、专业项目迁(复)建等实施管理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所形成的移民安置各类档案,应建立健全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及时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征迁、移民安置全过程工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四十一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第四十二条 漳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中按照档案收集范围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归档或移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章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奖励补助标准
第四十三条 签约期限、腾房期限及奖励、补助规定
签约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0日
(一)凡在2025年7月31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限期签约奖励;凡在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限期签约奖励。为加快项目征迁进度,缩短建设周期,被征收人对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无异议且要求提前签约的,鼓励提前签约,凡在2025年6月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除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限期签约奖励外另行给予200元/㎡的提前签约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签约奖励。
(二)腾房期限由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另行通知。凡在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20日内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限期腾房奖励;凡在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超过20天但在30日内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限期腾房奖励。超过30日以上腾房的不予奖励。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腾房搬迁工作的可以适当顺延。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按5元/㎡•月,补助6个月。
(四)选择移民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次计算,每次每平方米5元补助,每次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腾房验收并交付拆除之日起,至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宅基地交地通知后24个月止。协议暂按30个月计算补偿,最终按实际过渡时长(自
腾房交拆之日至宅基地交地通知后24个月止)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五)方案发布之日仍在使用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20元/㎡·月计算,补助期限6个月。无法搬迁或由于搬迁可能造成设备伤害的建(构)筑物由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后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有60-6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人,70-7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元/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人。老人补助对象为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长期同住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年龄切线依据为方案发布之日。
(七)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重度残疾(一、二级)、二女扎、烈属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提高50%发补。
(八)承担及参与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移民安置等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开展中积极肯干、勇于担责、有较好群众基础的,优先向市委推荐年度评先评优,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考核依据。
(九)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移民安置工作中,移民户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取相应政策奖励,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拒绝签订有关协议的。
2.拖延或者拒绝物资搬迁和人员迁移的。
3.拖延或者拒绝各类补偿补助资金核算、结算的。
4.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或者执行公务的。
5.挑拨离间、聚众闹事和挑衅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6.应当予以处罚或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在漳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迁、移民安置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有关责任。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2.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和敷衍塞责,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
4.在项目建设招投标中搞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和挂靠承包、转包分包及拆解项目单元等行为的。
5.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在移民档案管理中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处置和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等行为的。
7.应当追究有关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双洋镇、赤水镇政府分别与属地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报请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被实施强制执行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及补助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工作专班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工作由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移民发展中心、漳平市重点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附件:1.漳平市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2.制茶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搬迁补偿
附件1
漳平市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序号 |
项 目 |
类别 |
单 价 |
备 注 |
|||||
1 |
空地 |
一 |
220元/m2 |
天井空地及土地证面积超过房屋占地面积部分 |
|||||
二 |
80元/m2 |
|
|||||||
2 |
沼气池 |
一 |
100元/m3 |
|
|||||
3 |
炉、灶 (不含炊具、 炉具) |
一 |
大180元、 小130元/口 |
有水泥面层 |
每增加一口增补30-50元 |
||||
二 |
200元/口 |
有磁砖面层 |
|||||||
三 |
100-150元/m(液化器台) |
水泥面层100元/m、磁砖面层130元/m、 花岗岩面层150元/m |
|||||||
4 |
普通厨房 洗菜池 |
|
200元/个 |
不锈钢、砖砌,磁砖面层 |
|||||
5 |
吊扇、电灯、 换气扇 |
|
10元/个 |
拆装费 |
|||||
6 |
电、水表(分表) |
|
30元/个 |
拆装费 |
|||||
7 |
电表(总表) |
|
326元/个 |
迁移费 |
|||||
8 |
水表(总表) |
|
230元/个 |
迁移费 |
|||||
9 |
空调 |
|
200元/台 |
拆装费 |
|||||
10 |
电话、宽带 |
|
158元/部 |
迁移费 |
|||||
11 |
有线电视 |
|
400元/门 |
包干 |
|||||
12 |
石膏、木线条 |
|
10元/m |
天棚独立线条 |
|||||
13 |
防盗网 |
|
90元/m2 |
铁条 |
100元/m2 |
不锈钢 |
|||
14 |
卷闸门 |
|
90元/m2 |
|
|||||
15 |
铝合金隔断 |
|
180元m2 |
室内装饰部分 |
|||||
16 |
天井、庭院、 灰坪 |
一 |
30元/m2 |
石头铺设 |
|||||
二 |
30元/m2 |
三合土 |
|||||||
三 |
35元/m2 |
条石地面 |
|||||||
17 |
砼地面 |
|
40元/m2 |
普通硬化 |
75元/m2 |
道路厚度(含水稳层)18cm以上 |
|||
18 |
围墙 |
一 |
40元/m2 |
土 |
|||||
二 |
60元/m2 |
石砌、砖砌 |
|||||||
19 |
非禁养区猪、 牛栏 (结合成新率) |
一 |
170元/m2 |
土、木结构,砼地面 |
|||||
二 |
200元/m2 |
檐高2.5m以下砖石墙,砼地面 |
|||||||
三 |
230元/m2 |
檐高2.5m以上砖石墙,砼地面 |
|||||||
20 |
厕所 (结合成新率) |
一 |
100元/m2 |
砖、木搭,简易屋盖 |
|||||
二 |
610元/m2 |
土木结构(含池) |
|||||||
三 |
690元/m2 |
砖木结构(含池) |
|||||||
21 |
化粪池 |
|
2800元/组 |
三级化粪池为一组 |
|||||
22 |
水井 (深4米以上) |
一 |
700元/口 |
柱塞泵 |
|||||
二 |
3000元/口 |
砖石井8m内,井深每增1米300元 |
|||||||
三 |
4000元/口 |
砼井8m内,井口宽1米以下,井深每增1米400元 |
|||||||
四 |
5000元/口 |
砼井8m内,井口宽1米以上,井深每增1米500元 |
|||||||
23 |
蓄水池、水塔 |
一 |
150元/个 |
不锈钢储水桶迁移包干 |
|||||
二 |
150元/m3 |
砖石砌 |
|||||||
三 |
280元/m3 |
钢筋混凝土 |
|||||||
24 |
鸡、鸭舍 |
一 |
50/m2 |
砖砌、石砌 |
|||||
二 |
30/m2 |
木(简易) |
|||||||
25 |
阁楼 |
一 |
260元/m2 |
楼板至檀条底净高1.0米以上(土木结构) |
|||||
二 |
300元/m2 |
楼板至檀条底净高1.0米以上(砖木结构) |
|||||||
三 |
350元/m2 |
楼板至檀条底净高1.0米以上(砖混结构) |
|||||||
26 |
木门 |
|
150元/m2 |
合板包门 |
400元/m2 |
实木门(精装) |
|||
27 |
防盗门 |
|
100元/m2 |
焊接铁条、钢管、封板 |
400元/m2 |
双层烤漆钢板一体(精装) |
|||
|
1000元/m2 |
双层不锈钢(精装) |
1200元/m2 |
高档铜、锌合金(精装) |
|||||
28 |
楼地面 |
|
60元/m2 |
磁、缸砖 |
90元/m2 |
玻化砖、仿古砖 |
|||
|
116元/m2 |
大理石 |
70元/m2 |
水磨石 |
|||||
|
80元/m2 |
木地板、金刚板 |
|||||||
29 |
固定大衣橱 |
一 |
40元/m2 |
宝丽板、三合板 |
|||||
二 |
80元/m2 |
中纤板、实木板 |
|||||||
30 |
吊顶天棚 |
|
28元/m2 |
宝丽板、有机板、实木,含线条等 |
|||||
31 |
抽水马桶 |
|
450元/座 |
坐式 |
|||||
32 |
蹲盆 |
|
200元/座 |
|
|||||
33 |
栏杆 |
一 |
200元/m |
不锈钢、带玻拉丝(精装) |
|||||
二 |
130元/m |
铁艺栏杆、花格栏杆、普通实木栏杆 |
|||||||
三 |
190元/m |
实木(精装) |
|||||||
34 |
挡墙 护坡 |
一 |
80元/m2 |
砖、卵石砌体,顶宽40cm以下 |
|||||
二 |
140元/m2 |
块石砌体,顶宽40cm以上、高1.5m以上 |
|||||||
三 |
120元/m2 |
砼筑 |
|||||||
35 |
门柱 |
一 |
300元/根 |
砼(2.5米以上) |
|||||
二 |
220元/根 |
砖、石砌(2.5米以上) |
|||||||
36 |
木搭 (不含地、 结合成新率) |
一 |
10元/m2 |
简易,塑膜、广告布 |
|||||
二 |
60元/m2 |
水泥瓦、防水布、防水油毡 |
|||||||
三 |
80元/m2 |
泥瓦片 |
|||||||
37 |
竹搭 (不含地、 结合成新率) |
一 |
30元/m2 |
塑膜、防水布、 油毡4.5米以下 |
40元/m2 |
塑膜、防水布、 油毡4.5米以上 |
|||
二 |
50元/m2 |
水泥瓦4.5米以下 |
60元/m2 |
水泥瓦4.5米以上 |
|||||
38 |
砖搭 (不含地、 结合成新率) |
一 |
120元/m2 |
水泥瓦、彩钢瓦 4.5米以下 |
180元/m2 |
水泥瓦、彩钢瓦 4.5米以上 |
|||
二 |
180元/m2 |
泥瓦4.5米以下 |
230元/m2 |
泥瓦4.5米以上 |
|||||
39 |
钢结构棚 (型钢件承重,彩钢瓦屋面) |
一 |
140/m2 |
4.5米以下全封闭 (板材封闭) |
80元/m2 |
4.5米以下开放式 |
|||
二 |
150/m2 |
4.5米以上全封闭 (板材封闭) |
110元/m2 |
4.5米以上开放式 |
|||||
40 |
镀锌管 (含铺工) |
|
32元/m |
2.5寸(DN65) |
12元/m |
1寸(DN25) |
|||
|
24元/m |
2寸(DN50) |
10元/m |
6分(DN20) |
|||||
|
16元/m |
1.5寸(DN40) |
8元/m |
4分(DN15) |
|||||
|
15元/m |
1.25寸(DN32) |
|
|
|||||
41 |
水泥管 |
|
18元/m |
Φ0.2米 |
215元/m |
Φ1米有钢筋 |
|||
|
25元/m |
Φ0.3米 |
330元/m |
Φ1.2米有钢筋 |
|||||
|
35元/m |
Φ0.4米 |
550元/m |
Φ1.5米有钢筋 |
|||||
41 |
水泥管 |
|
55元/m |
Φ0.5米 |
700元/m |
Φ1.6米有钢筋 |
|||
|
45元/m |
Φ0.4米有钢筋 |
950元/m |
Φ1.8米有钢筋 |
|||||
|
65元/m |
Φ0.5米有钢筋 |
1050元/m |
Φ2米有钢筋 |
|||||
|
90元/m |
Φ0.6米有钢筋 |
1500元/m |
Φ2.2米有钢筋 |
|||||
|
165元/m |
Φ0.8米有钢筋 |
1800元/m |
Φ2.4米有钢筋 |
|||||
42 |
PVC给水水管 (含铺工) |
|
4元/m |
Φ20 |
15元/m |
Φ75 |
|||
|
4.5元/m |
Φ25 |
17.5元/m |
Φ75 |
|||||
|
5.5元/m |
Φ32 |
20.5元/m |
Φ90 |
|||||
|
7元/m |
Φ40 |
24元/m |
Φ90 |
|||||
|
9元/m |
Φ50 |
24元/m |
Φ110 |
|||||
|
12.5元/m |
Φ63 |
28元/m |
Φ110 |
|||||
43 |
PVC排水水管 (含铺工) |
|
7.5元/m |
Φ50 |
16.5元/m |
Φ110 |
|||
|
10元/m |
Φ75 |
22元/m |
Φ160 |
|||||
44 |
烤烟房 (设施齐全) |
一 |
390元/m2 |
土木结构 |
高度超过4.5米按两层计 |
||||
二 |
430元/m2 |
砖木结构 |
|||||||
三 |
500元/m2 |
砖混结构 |
|||||||
45 |
菌种烤房 |
|
720元/m2 |
砖木结构 |
780元/m2 |
砖混结构 |
|||
46 |
菌种炉灶 |
|
560元/m2 |
砖砌 |
|||||
47 |
非禁养区猪栏设施 |
|
150元/m2 |
保育舍 |
500元/床 |
固定产床迁移费 |
|||
|
300元/床 |
定位栏 |
2元/m |
黑皮管、软管 |
|||||
48 |
电杆 |
一 |
500元/根 |
水泥杆8米以下 |
700元/根 |
水泥杆8米以上 |
|||
二 |
150元/根 |
木电杆8米以下 |
|||||||
49 |
户外供电线路 |
|
2.5元/m.组 |
拆卸工时补贴 |
|||||
50 |
地基 |
一 |
200元/m2 |
石砌有砼圈梁 |
|||||
二 |
150元/m2 |
石砌无砼圈梁 |
|||||||
本指导价为房屋征收时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用 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也可整体评估 |
附件2
制茶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搬迁补偿
设备名称 |
单位 |
单 价 |
备注 |
燃气茶叶杀青机 |
台 |
550元 |
|
茶叶揉捻机 |
台 |
420元 |
|
茶叶烘焙机 |
台 |
大265元 小240元 |
|
摇青机 |
台 |
大290元 小60元 |
|
真空包装机 |
台 |
135元 |
|
全自动封口机 |
套 |
85元 |
含工作台 |
全自动喷码机 |
套 |
385元 |
含传送带 |
茶青晾干机 |
台 |
450元 |
|
除湿机 |
台 |
40元 |
|
加湿机 |
台 |
50元 |
|
卧式冰柜 |
台 |
大150元 小60元 |
|
空调 |
套 |
500元 |
天花机 |
层架 |
个 |
20元 |
|
晒架 |
个 |
10元 |
|
移动操作架 |
个 |
4元 |
|
工作台 |
个 |
100元 |
|
圆簸箕 |
个 |
1元 |
|
生铁锅 |
口 |
10元 |
|
液化气钢瓶 |
个 |
40元 |
|
电子秤 |
台 |
20元 |
|
晒架棚立杆 |
根 |
大130元 小80元 |
|
小便器 |
个 |
150元 |
|
小地砖 |
㎡ |
60元 |
|
热水器 |
组 |
200元 |
拆装费 |
实木门 |
个 |
100元 |
老式 |
卫生间门 |
扇 |
400元 |
塑钢、铝合金、钢化玻璃磨砂等 |
集成吊顶 |
㎡ |
80元 |
|
固定摄像头 |
个 |
30元 |
拆装费 |
PE水管Φ20 |
米 |
4元 |
含铺工 |
PE水管Φ25 |
米 |
4.5元 |
|
PE水管Φ32 |
米 |
6元 |
|
PE水管Φ40 |
米 |
9.5元 |
|
PE水管Φ50 |
米 |
10元 |
|
PE水管Φ63 |
米 |
15.5元 |
|
PE水管Φ75 |
米 |
21元 |
|
PE水管Φ90 |
米 |
25元 |
|
PE水管Φ110 |
米 |
38元 |
|
PE水管Φ160 |
米 |
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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