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15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漳政地〔2024〕8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3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集镇供水程(拱桥水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集镇供水程(拱桥水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9-19 16:48

  为实施漳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漳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集镇供水工程(拱桥水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漳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集镇供水工程(拱桥水厂)项目,位于拱桥镇下界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漳平市拱桥镇下界村集体土地0.3532公顷,其中:耕地0.0033公顷、园地0.2723公顷、林地0.0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公顷。

  拟征收土地0.3488公顷(其中:园地0.2723公顷、林地0.0546公顷、农村道路0.0219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下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漳平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集镇供水工程(拱桥水厂)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政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拱桥镇下界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园地、林地0.48,耕地、农村道路、田坎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老年补助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4〕225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拱桥镇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拱桥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拱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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