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1500-2020-00026
- 备注/文号:漳政地〔2020〕3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城东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和漳平市城西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为实施漳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漳平市城东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和漳平市城西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1.漳平市城东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位于菁城街道菁东股份经济合作社、菁西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平镇和平村、东坑村。
2.漳平市城西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位于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园镇丁坂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1.漳平市城东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拟征收菁城街道菁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235公顷(水田0.9682公顷、林地0.1016公顷、其它农用地0.1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17公顷),其中涉及0.2668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菁东股份经济合作社(林地0.1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17公顷)。
拟征收菁城街道菁西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5.9537公顷(水田4.373公顷、林地0.8637公顷、其它农用地0.6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1公顷),其中涉及1.5807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菁西股份经济合作社(林地0.8637公顷、其他农用地0.6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1公顷)。
拟征收和平镇和平村集体土地3.8429公顷,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和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0.7218公顷、其它农用地1.82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956公顷)。
拟征收和平镇东坑村集体土地0.1844公顷(水田0.1395公顷、林地0.02公顷、其它农用地0.0249公顷),其中涉及0.0449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东坑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9公顷)。
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124公顷、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0169公顷。
2.漳平市城西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拟征收菁城街道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7.895公顷(水田0.038公顷、旱地0.1134公顷、园地0.2442公顷、林地4.415公顷、其它农用地3.07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2公顷),其中涉及7.743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园地0.2442公顷、林地4.415公顷、其它农用地3.07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2公顷)。
拟征收西园镇丁坂村集体土地0.671公顷,土地使用权人均为丁坂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0.1474公顷、其它农用地0.0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35公顷)。
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6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6〕29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菁东股份经济合作社、菁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福满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275万元/公顷、和平村、东坑村、丁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园地、经济林地、坑塘水面0.48,非经济林地0.24,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4〕74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42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漳平市城东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9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83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漳平市城西片区湖库水系综合治理(高水高排)工程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老年补助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4〕225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街道)、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08〕157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菁城街道办事处、西园镇、和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菁城街道办事处、西园镇、和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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