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8日制发了《关于漳平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99号),批准漳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1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13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漳平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和平镇和平村、菁坑村(四至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地类和面积
和平镇和平村水田0.0204公顷、园地0.3691公顷、林地1.95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公顷,菁坑村水田1.2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1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依据漳政综〔2016〕296号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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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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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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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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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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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镇
和平村
菁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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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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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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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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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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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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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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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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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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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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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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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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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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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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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有其他土地不给予村集体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4〕74号)执行。
(三)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42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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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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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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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至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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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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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至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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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099号)批复不服,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该征收土地决定。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