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青晨竹业三期项目是我市2019年度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42号),结合和平镇春尾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镇人民政府、漳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补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产权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房屋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房屋结构分框架、砖混、砖石木、土木等四类结构。
1.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行房地价合一的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二次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其中:十成新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包含房屋主体结构、水、卫、电、照,室内外墙面、天蓬粉刷、地板硬化及门窗等补偿。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十成新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房地合一价]—房屋重置价×(1—成新率)﹜×不同层数房屋调节系数×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②经公开选定的福建金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龙岩恒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龙岩景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本项目各类结构的十成新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房地合一价]均价为: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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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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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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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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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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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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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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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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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同结构房屋重置单价为: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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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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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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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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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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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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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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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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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房屋成新率除考虑房屋建成年限外,结合房屋完整情况、装修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综合折算,低于50%的按50%保底评定。各类不同结构补偿房屋参考成新率: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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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新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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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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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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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至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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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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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至十五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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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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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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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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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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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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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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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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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以上至四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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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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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以上至五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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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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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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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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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不同层数房屋(以幢为单位)调节系数:
房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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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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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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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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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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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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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及三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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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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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结算办法:在签订协议后领取房屋补偿款一半;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后,领取剩余补偿款。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①安置房源
A.林业局边步行桥安置房(现房)五种户型面积:50.43㎡7套、64.06㎡4套、83.17㎡2套、104.69㎡12套、124.61㎡3套;以住宅第3层为基准层(架空层不计楼层),评估均价为3348元/㎡。超面积安置10㎡(含10㎡)以内的按3348元/㎡,超面积10㎡~20㎡(含20㎡)按3548元/㎡,20㎡以上的按3948元/㎡。
B.万成100安置房(现房)五种户型面积:2#1701(66.38㎡)1套、2#1703(67.88㎡)1套、2#201、301、1401(82.6㎡)3套、2#203、303、403(84.1㎡)3套、2#1302、1402、1502、1602、1702(102.62㎡)5套;以住宅第5层为基准层(架空层不计楼层),评估均价为3869元/㎡,低于5层的每下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减40元,高于5层的每高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增40元。顶层房屋价格相当于倒数第三层的价格。超面积安置10㎡(含10㎡)以内的按4069元/㎡,超面积10㎡~20㎡(含20㎡)按4269元/㎡,20㎡以上的按4669元/㎡。
C.福满路项目安置房(原福满村部、期房)三种户型面积:85㎡25套、100㎡5套、120㎡38套;以住宅第5层为基准层,评估均价为4610元/㎡,低于5层的每下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减40元,6层至17层的每高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增40元;18层及以上的每高一层每平方米结算价递增30元。顶层房屋价格相当于倒数第三层的价格。超面积安置10㎡(含10㎡)以内的按4810元/㎡,超面积10㎡~20㎡(含20㎡)按5010元/㎡,20㎡以上的按5410元/㎡。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交房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
被征收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或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与选定的安置房总面积之差小于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以幢为单位超面积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
注:以上房源均为项目安置存量安置房,是与其它项目共享的安置房源,存量为动态,选定原则为房屋征收同期实施的项目间的被征收人“先签约先选定”的原则,与项目启动先后无关。
②安置比率1:1
说明:安置比率指被征收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与不同安置房源的可安置面积比。
③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④结算办法:“双评估”置换。即由公开选取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选定的拟安置房源以2019年1月14日作为估价时点分别进行评估,根据评价结果结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总价也可根据本方案计算的补偿价值。具体产权调换安置方法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屋征收项目城区产权调换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9〕78号)执行。
被征收人补偿或补差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次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费+搬家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安置房总价
根据本条计算结果被征收人需要补差的,应在安置房交房通知期限内交清补差款,否则所选房源不予保留。
⑤安置房公共维修基金、超面积安置部分办证涉及的契税及其它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3.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
(1)附属用房的补偿
①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计算方式为:上述建(构)物补偿金额=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折算参照货币补偿安置)
②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建设用地按照原有土地类别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参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6〕296号)文件执行。
③结算办法:在签订协议后补偿款一半;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后,领取剩余补偿款。
(2)水管、电力设施的迁移补偿
①因路线经过或施工损坏的水管,原则上按实际损坏的部分给予修复。
②变压器原则上应以迁移为主,不另行补偿;若为被征迁建筑物服务且今后不再使用的变压器,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③杆线迁移,涉及青苗补偿及施工协调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四、房屋征收相关规定
1.被征收合法房屋层高超过层高超过4.0米(含4.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20%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0米(含6.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40%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0米(含8.0米)的,按相应结构重置单价60%予以补偿。附属建筑物据其相应补偿价格按以上层高等次参照补偿。坡屋面房屋层高指室内楼地面到其檐口高度。层高超高补偿仅限层高超高所在层。
2.经有权部门认定合法营业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
营业性用房补偿单价由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早期改造截止征收公告之日仍在现址合法经营的,营业性用房补偿单价与住宅的差价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两年以内按差价的10%;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按差价的4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按差价的80%进行补差;十年以上的按差价的100%。
3.合法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存货物品搬迁可给予一定的物品搬迁补偿,具体由属地乡镇市场询价后报项目征迁指挥部议定。
4.发布征收公告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产权认定。
5.征收红线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自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登记并公示确认后上报。如有异议的,由有权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
6.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
7.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无记载的,属地乡镇政府会同有权单位共同确认。
8.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9.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之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五、签约期限、腾房期限及奖励补助标准
(一)签约及腾房期限
签约期限: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
腾房期限:指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拆除之日,不得超过20日。
(二)奖励、补助规定
1.被征收人在2019年11月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 M2限期签约奖励;在2019年11月6日后至2019年11月1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限期签约奖励;
2.被征收人在2019年11月30日前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2的限期腾房奖励;在2019年12月1日后至2019年12月5日前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限期腾房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超过腾房期限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3.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按5元/㎡•月,补助6个月。
4.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二次计算,每次每平方米5元补助,每次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按5元/㎡•月,产权调换步行桥安置房、万成100安置房的过渡期限暂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福满路项目安置房的过渡期限暂按36个月计算。超期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等面积选定安置面积的两倍(10元/㎡•月)给予补助。
5.征收方案发布之日仍在使用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管理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费、合法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建筑面积20元/㎡.月计算,补助期限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也可根据纳税额推算。
6.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有60—6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人,70—7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元/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人。老人补助对象为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长期同住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年龄切线依据为征收方案发布之日。
7.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重度残疾(一、二级)、二女扎、烈属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提高50%发补。
超过签约期限或未按时腾房交付拆除的不予以上奖励、补助。
六、其它规定
1.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收人可在通知选取评估机构之日起5天内在前期公开选定的三家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作为分户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5天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公开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家作为分户评估机构。对于补偿方案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参照公开选定的分户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没有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个案事项可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或纪要文书作为补偿依据。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并将补偿款项支付到位后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虽达成协议但在腾房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扣除相关的奖励款项,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投诉监督
为确保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被征收人监督。
投诉监督电话:0597-7532440(市信访局)
0597-7532326(市自然资源局)
0597-3271007(市住建局)
附件:1.漳平市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2.林业局边步行桥安置房平面图、备选房源情况表
3.万成100安置房平面图
4.福满路项目安置房平面图、备选房源情况表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