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9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漳政综〔2024〕3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工业园区西园产业园350881-XY-C01-01至03等五个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漳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漳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审批漳平工业园区西园产业园350881-XY-C01-01至03等五个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漳园管〔2024〕57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平工业园区西园产业园350881-XY-C01-01至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漳平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350881-CL-A-6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漳平工业园区登榜产业园350881-DB-1-2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漳平工业园区富山产业园350881-FS-1-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漳平工业园区富山产业园350881-FS-1-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五个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一简称《规划》)。
二、原则同意该《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用地性质及地块主要规划指标,具体如下:
(一)《漳平工业园区西园产业园350881-XY-C01-01至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位于西园产业园国道235线东侧,菁华大道南侧,总规划用地面积67163平方米,其中350881-XY-C01-0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20466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1-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特殊工艺除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15%;350881-XY-C01-02地块规划用地面积29678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1-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特殊工艺除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15%;350881-XY-C01-0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17019平方米,用地分类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漳平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350881-CL-A-6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位于新材料产业园安坑路南侧,东湖路东侧,规划用地面积32302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4-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特殊工艺除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20%。
(三)《漳平工业园区登榜产业园350881-DB-1-2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位于西园登榜产业园菁华大道北侧,康榜北路西侧,规划用地面积76474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4-2.5,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20%。
(四)《漳平工业园区富山产业园350881-FS-1-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位于富山产业园富山北路南侧,规划用地面积13500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6-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20%。
(五)《漳平工业园区富山产业园350881-FS-1-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位于富山产业园富山北路东侧,规划用地面积36822平方米,其中350881-FS-1-06-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20429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4-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特殊工艺除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20%;350881-FS-1-06-2地块规划用地面积14519平方米,用地分类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4-2.0,建筑系数≥40%,绿地率10%-20%,建筑控制高度H≤24米(特殊工艺除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重≤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20%;350881-FS-1-06-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1874平方米,用地分类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
三、《规划》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调整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你单位在下一阶段工作及规划实施中,要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时序,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优化用地结构,优先安排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行“阳光规划”,使规划落到实处。
此复。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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