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0-08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4〕2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2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93号)等有关政府投资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关于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20〕5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2〕6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龙政办〔2024〕15号》,落实精打细算过紧日子、集中财力办大事以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口径全过程管理,拧紧政府投资“总开关”,规范政府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全口径管理
以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资金,以及通过申请专项债、一般债等取得的项目建设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由市发改局立项审批: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外、总投资400万元
(含)以上的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既有建(构)筑物的改造,道路白改黑、人行天桥、园林绿化、夜景工程、景观工程、监控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此外,投资400万元以下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外的其他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核把关。市本级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二、加强项目前期论证评审
1.做深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标准、投资匡算(全口径,含征迁、主体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策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论证会议。
2.加强可行性研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期条件成熟的项目,自行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强化项目专业评审。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评联审,出具评审意见,并由市
财政局出具资金拼盘等意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要加强评审力量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指标库,分领域成立专家库,建立健全评审考评激励机制。未成立项目评审中心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集项目业主、监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项目立项决策程序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精打细算过紧日子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20〕57号)文件精神,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通过专业评审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2.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3.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交市委研究审定。
4.对具备可研审批条件、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报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按相关规定
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发改局履行审批手续,明确项目(业主)单位等。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由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承担。
四、严格项目立项后管理
1.规范初设审批及概算管理。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龙政办〔2024〕1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按规定程序开展设计招标,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局或其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农业等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由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审批;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批。经过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按征迁、建安及配套工程等分类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导致超概算的,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超概算且未按规定批准调整的,不得追加财政资金预算。对于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筹非财政资金解决超概算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自行核定调整概算,并向原审批部门、市财政局报备。对于确需
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或者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调增资金方案,由市财政局出具调增资金安排意见后,再根据超概算金额,参照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通过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2.严格工程预算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性投(融)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0〕4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对经过立项和概算(或视同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图经安全性、合规性和经济性审查(无需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报审金额在批复范围内的项目,依法、依规、从快组织评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预算评审。
3.规范项目开工条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对建设资金经财政确认能按计划落实的项目,报分管行业的市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投标、组织开工建设。
4.严格分期实施项目管控。对整体立项、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每期开展经济性审查,由项目单位提出实施意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评联审,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提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投标(分期实施审核表详见附件)。
5.加强EPC项目管控。确有必要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须作为提请研究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按规定风险分担等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6.加强竣工决(结)算管理。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安工程及工程其他费、征拆费等项目结算工作,确保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超概算或超预算且未按规定审批的,财政不予受理决(结)算评审。
7.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将当季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含概算)批复的项目报市发改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动工,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五、严格落实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落实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开工建设审批、工程质量监管,加强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二)落实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未审批或建设资金未落实、用林用地未报批等。
2.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3.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六、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9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以库代立项”的农村公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其他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
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
程序。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24〕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漳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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