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8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漳政办〔2023〕1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和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漳平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委办〔2015〕27号)、《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漳委办〔2016〕26号)、《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调整市内交通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漳政办〔2017〕153号)和《关于印发市直单位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9〕71号)等规章制度,参照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行〔2019〕36号)、《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龙财行〔2019〕38号)、《关于外派干部挂职工作经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行〔2022〕46号)和《关于印发市直单位抽调、派驻异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龙财行〔2022〕50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和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行〔2019〕36号),规范我市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向对方交纳市内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在报销时如实提供,作为报销附件归档。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接待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办法。市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办法。
(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上级单位出差人员来漳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相关票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事项
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龙财行〔2019〕38号),对《关于印发〈漳平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委办〔2015〕27号)和《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漳委办〔2016〕26号)进一步细化标准,现印发《漳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该明细标准作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的上限标准。
三、完善挂职干部差旅费补贴标准事项
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外派干部挂职工作经费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行〔2022〕46号),对《关于印发市直单位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9〕71号)第一条第3点进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工作部署,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安排到异地挂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补助办法
1.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挂职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2.挂职期间住宿费
挂职单位提供住宿安排的,不另外安排住宿或发放住宿补助。
挂职单位未提供住宿安排的,允许派出单位租赁房屋提供住宿保障或采取住宿费包干形式予以保障。标准和相关规定如下:
(1)坚持节约原则,所租赁的房屋应为挂职单位所在区域的单身公寓,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
(2)采取住宿费包干形式的,采取一地一策,凭挂职单位当地房屋租赁所需标准证明,经派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包干标准不超过当地房屋租赁所需标准。
3.挂职期间伙食费
挂职单位提供食堂就餐的按1500元/月标准补助,挂职单位未提供食堂就餐的,凭挂职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按3000元/月标准补助。
4.挂职期间通讯费
外派挂职工作人员为非行政参公单位干部职工的,按150元/月给予补助。
四、完善抽调、派驻异地干部差旅费补贴标准事项
根据《关于印发市直单位抽调、派驻异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龙财行〔2022〕50号),对《关于印发市直单位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9〕71号)第一条第3点进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工作部署,经市委组织部或者部门党委(组)研究决定,安排抽调、派驻异地(含省外)开展专项工作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二)补助办法
1.规定期限为两个月以内的(含两个月)
(1)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有关部门抽调或派驻文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2)在异地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伙食费及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抽调或者派驻期间,在常驻地工作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若离开常驻地有发生交通费的,凭工作组相关负责人签批证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按实际天数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2.规定期限为两个月以上的
(1)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有关部门抽调或派驻文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1次。
(2)异地工作期间住宿费。抽调单位或者派驻所在单位提供住宿安排的,不另外安排住宿或发放住宿补助。确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允许原单位租赁房屋提供住宿保障或采取住宿费包干形式予以保障。标准和相关规定如下:
①坚持节约原则,所租赁的房屋应为抽调单位或者派驻所在区域的单身公寓,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
②采取住宿费包干形式的,采取一地一策,凭抽调单位或派驻所在单位当地房屋租赁所需标准证明,经原单位集体研究确定,住宿费包干标准不超过当地房屋租赁所需标准。
③异地工作期间伙食费。抽调单位或者派驻所在单位提供食堂就餐的按1500元/月标准补助。未提供食堂就餐的,凭抽调单位或派驻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按3000元/月标准补助。
④异地工作期间市内交通费。在常驻地工作期间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若离开常驻地有发生交通费的,凭工作组相关负责人签批证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按实际天数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月。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由漳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漳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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