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700-2015-00003
- 备注/文号:漳政综〔2015〕194号
- 发布机构:市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0-2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5〕194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漳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及《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闽建〔2015〕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0〕25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漳平市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移民局、农综办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督促工作,审议决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阶段工作方案和总体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为建设工程交易(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公路工程项目)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咨询和交易服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水利水电项目、公路工程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环保项目、农综项目、移民项目及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
(三)招标代理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低于以上标准的,在主管单位、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下由业主依法自行组织
招标。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按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并已经审批的;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工程预算审核已经完成;
(七)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八)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人除了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八、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十、鼓励引入设计大师,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十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十二、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五)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十二、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十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十四、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规定第六、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十五、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规定第六、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六、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十六、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十七、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十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十、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十一、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十一、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二十二、各建设项目应参照行业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管理、需要及漳平市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要求招标人重新备案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十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缴存至指定专户。
二十四、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为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为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十五、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为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六、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二十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十八、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十九、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十九、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十、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十、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十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相关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十四、中标人确定后,相关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收取交易服务费的通知》规定缴清的,即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中标通知书发放手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缴存到指定专户。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十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缴存履约金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十七、各招标人应加强标后工程管理,认真执行漳平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和《标后变更调整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十八、各种PPP项目根据相应文件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定未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十、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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