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漳政办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8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漳平市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漳平市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龙建筑〔2024〕2号)精神,在《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漳政办规〔2023〕7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修改制定《漳平市改进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奖励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第一条 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且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晋升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业中介服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建筑业企业招商奖励
第二条 招引优质建筑企业。加大引进高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力度,对注册地首次入驻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且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自认定当年开始三年内按不超过其主要经营指标对地方经济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一级且年度主要经营指标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认定当年开始三年内按不超过其主要经营指标对地方经济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稀缺施工总承包资质(房建、市政工程资质及自然晋升除外)为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注册地首次入驻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注册地首次入驻我市的企业有多项资质的,以最高资质奖励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奖励。对申报晋升或注册地首次入驻漳平市的特级及一级资质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要求,可与市政府签订“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三)建筑业经营贡献奖励
第四条 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增效和拓展市外建筑业市场,我市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建筑业务的,按企业市外经营主要经营指标对市本级实际经济贡献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奖励。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评价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列入当年度我市重点培育的建筑企业在职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其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根据漳平市教育局出台的招生政策在市内学校就读。
对列入当年度省、龙岩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录的建筑企业(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六条 加大本市建筑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扶持力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按规定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参与。
(四)建筑企业创先争优奖励
第七条 对建筑企业承接施工项目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优质工程)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闽江杯”、“闽水杯”(省级优质工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对建筑企业独资或参股(参股占50%以上)的方式投资新办企业,当年度认定为龙岩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5万元,龙岩市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建筑企业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QC成果奖二等奖、省级QC成果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5千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其他事项
本措施系《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漳政办规〔2023〕7号)基础上作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按原文件执行,之前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研究调整或修订。本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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