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3-00014
- 备注/文号:漳政办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5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竞争力,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特修订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奖励范围
注册地在漳平市本级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第一条 对本市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含首次注册漳平且直接获批二级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晋升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当年有多项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晋升的,每项给予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招商奖励
第二条 招引优质建筑企业。加大引进高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力度,对迁入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自认定当年开始三年内按不超过其主要经营指标对地方经济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认定当年开始三年内按不超过其主要经营指标对地方经济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迁入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迁入企业有多项资质的,以最高资质奖励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奖励。对申报晋升或市外迁入的特级及一级资质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要求,可与
市政府签订“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三)建筑业经营贡献奖励
第四条 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增效和拓展市外建筑业市场,
我市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建筑业务的,按企业市外经营主要经营指标对市本级实际经济贡献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奖励。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评价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列入当年度我市“双培育”建筑企业在职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内优质学校就读,总承包一级企业(含)以上资质的安排2名,总承包二级企业(含)以下资质的安排1名,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企业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我市建筑企业列入当年度省、龙岩市建筑业“双培育”名录的企业(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六条 加大本市建筑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扶持力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参与。
(四)建筑企业创先争优奖励
第七条 对我市建筑企业承接本市施工项目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闽江杯”优质工程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对我市建筑企业独资或参股(参股占50%以上)的方式投资新办企业,当年度认定为龙岩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5万元,龙岩市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我市建筑企业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QC成果奖二等奖、省级QC成果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5千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其他事项
1.享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应向住建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注册地十年内不外迁。建筑业企业未满十年迁出的,退缴其全部所得奖金。
2.本措施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扶持奖励按年度每年申报一次,有效期三年。《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0〕3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研究调整或修订。本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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