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0-02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漳政综〔2021〕16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09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漳平的中央、省、龙岩市属单位:
《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5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修订《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新建项目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取。
第五条 结合2019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市自然资源局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第七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予以免征;免征医疗机构2020年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本市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认定的国家和省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第八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上级有出台免征、减免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九条 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指城区基准地价级别为一、二级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范围以及基准地价级别为一级的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建制镇基准地价级别为一级各类用地范围);
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指城区基准地价级别为三、四级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范围以及基准地价级别为二级的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建制镇基准地价级别为二级各类用地范围);
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指城区基准地价级别为五级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范围以及基准地价级别为三级的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建制镇基准地价级别为三级各类用地范围),具体界限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公示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漳政综〔2005〕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漳平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类别划分(城区)
2.漳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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