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军办发〔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龙岩市征兵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20〕9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8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漳政综〔2021〕8号文第二大点第三小点第3款中
的“计发基本工资”。
修改漳政综〔2021〕8号文第三大点第(二)小点送喜报的内容,修改为“收到军队功勋荣誉表彰通知书和喜报后20日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共同组织送喜报。二等战功、一等功以上奖励或一级以上表彰的,协调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1名市主要领导参加;三等战功、二等功或二级表彰的,由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1名市主要领导参加;四等战功、三等功或三级表彰的,由漳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市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乡镇、街道1名市主要领导参加;“四有”优秀个人等其他表彰嘉奖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武装部组织,村(居)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功勋荣誉表彰军队人员家属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二等战功、一等功以上奖励或一级以上表彰10000元,三等战功、二等功或二级表彰5000元、四等战功、三等功或三级表彰2000元、“四有”优秀个人等其他表彰嘉奖500元。所需经费从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市财政予以核销。(负责单位: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根据修改内容对文件作相应调整,并在附件中重新公布。
附件:漳平市促进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