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规〔2024〕5号
永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招投标程序,促进我镇建设工程项目高效、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变更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115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投融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0〕125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规〔2020〕14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永福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2.招投标工作操作流程指南
3.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4.镇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5.项目招投标材料归档清单(供参考)
永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永福镇镇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辖区范围内由镇政府或者村委会为建设单位,未纳入漳平市级以上行政中心统一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的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等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永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镇招投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3.监督和检查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镇党建办。招标办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经管站、水利站、财政所、公路站、项目办等各所站负责人担任,招标办是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对本镇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主要职责是:
1.监督管理各类招投标活动。
2.负责审查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等。
3.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租赁)等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4.负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镇级招标标准
第一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过党政班子会议等研究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水利水电项目、公路工程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环保项目、农综项目、移民项目及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达到以下标准可予以确定:1.采购预算价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分管领导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2.预算价在5000元(含)至10万元(含)之间的应经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竞价后确定。
第二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由永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50万元(不含)的。
2.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类(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项合同算价:在10万元-30万元(不含)的。
3.勘察、设计、监理及相关服务等的采购类(不含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30万元(不含)的。
第三条 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高于以上标准的,必须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章 村级招标标准
第一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过村两委会议等集体研究,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水利水电项目、公路工程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环保项目、农综项目、移民项目、村集体新建各类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标的不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及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应经过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集体研究,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条 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由永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50万元(不含)的。
2.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类(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项合同算价:在5万元-30万元(不含)的。
3.勘察、设计、监理及相关服务等的采购类(不含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30万元(不含)的。
第三条 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高于以上标准的,必须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收费标准
第一条 镇级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确定,由永福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排序进行提名,经党政班子会研究予以确定。
第二条 村级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确定,由永福镇各村根据实际,经村两委会议等集体研究,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予以确定。
第三条 永福镇招标代理基础服务费标准:
1.合同预算价:在3-10万元(不含)代理费是1500元;
2.合同预算价:在10-30万元(不含)代理费是1900元;
2.合同预算价:在30-50万元(不含)代理费是2000元;
第四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招标项目服务费标准:
1.合同预算价:在50万-200万元(含)代理费是5000元;
2.合同预算价:在200万-400万元(含)代理费是8000元;
3.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代理费是12000元;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标公司协商后招标代理费用高于议定标准的,再另行上党政班子会研究讨论。
5.村级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各村自行确定,可参照永福镇招标代理基础服务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发包流程
1.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2.镇招标办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天;
4.编制招标文件;
5.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6.向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分发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7.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8.组建评标委员会;
9.组织投标、评标、定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按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已经审批的;
3.有能够满足施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4.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5.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6.工程预算审核已经完成(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结算可由项目业主组织内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造价机构审计;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送财审中心进行预算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造价机构审计));
7.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8.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
2.施工技术主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规〔2020〕148号)文件精神,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研究通过,并在预算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鼓励引入设计大师,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经审查后在所在单位、集镇场所等显要位置或利用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第七条 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价高中标法等评标办法。
1.合理低价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最高限价,确定响应招标文件质量、工期及其他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2.价高中标法。在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租赁、出(转)让招标中,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确定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积极配合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做好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审核证明材料等招投标过程中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整理归档后的招投标文件材料由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指定专人管理保存。未经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查看、借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应进镇招投标中心招标而未进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工程标后变更的管理,严格按《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变更调整管理规定》(漳政综〔2017〕115号)文件执行,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镇招投标工作应当接受镇人大监督,并纳入镇党委、镇政府对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体系,由镇纪委对镇招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招投标工作操作流程指南
1.项目申请。各村或各部门(即招标人)向镇招标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镇、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2.材料审核。各村或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附上工程建设造价预算、设计图纸、资金拼盘来源情况说明等相关前期证明、审批手续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3.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经审核后,招标办对符合条件的镇、村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选定招标代理公司。
4.公告发布。招标办对符合条件的镇村建设工程项目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投标公告并接受意向投标人报名审核工作;
5.标书审核。招标办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资质部门单位依法按程序对报名项目投标书合法性、可行性等必要条件进行审查论证。
6.开标评标。招标办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相关程序进行评标工作,镇纪委应对开标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镇级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项目部门负责人、招投标小组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村级项目:该村包村领导或项目分管领导、项目部门负责人、招投标小组2名以上工作人员、村级纪检委员参与招标)。
7.材料归档。在开标后的1个月内,由招标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将完善后的材料交专人管理保存。(镇级项目由党建办安排专人保管、村级项目由经管站保管)
附件 3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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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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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造价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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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拼盘来源:(村级自筹或上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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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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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及镇部门负责人意见 |
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驻村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意见:(参与开标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 4
镇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招标项目名称: |
|
工程建设造价预算万元 |
|
资金拼盘来源:(镇级自筹或上级补助) |
|
招标方式: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 |
|
项目业主及镇部门负责人意见 |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意见:(参与开标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 5
项目招投标材料归档清单(供参考)
序号 |
资料要件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工程预算书 |
1 |
|
2 |
询价单或招标备案材料 |
1 |
|
3 |
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批文、市政府文件(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
1 |
|
4 |
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
1 |
|
5 |
设计图纸 |
1 |
|
6 |
地质勘查报告 |
1 |
|
7 |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文件 |
1 |
|
8 |
施工图纸 |
1 |
|
9 |
项目合同(含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
1 |
|
10 |
竣工验收材料 |
1 |
|
11 |
竣工图纸 |
1 |
|
12 |
结算审计材料 |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