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漳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安置效率,避免逾期安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经党组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或监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
二、组织架构
成立漳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长贵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昌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忠庆 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陈成富 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李奇忠 房管股负责人
严志华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
易建文 征收中心主任
林宇南 华昇公司副总经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易建文
成 员:陈丽芬、朱国聪、兰晓芳、郑东标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或分工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补偿安置方式应包括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由棚改居民自愿选择。
2.实行“双评估”,即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拟安置房源以同一估价时点分别进行总价或单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差价。
3.建立安置房源储备制度,以公开招标、团购等方式,按低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标准从市场选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使用。
四、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1.实行责任清单式管理,明确具体责任人跟进安置流程,确保安置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建立逾期安置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逾期安置的项目进行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安置房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配套水电、电梯、道路、路灯、绿化、排污系统等基础设施,提前规划并建设完成。对于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安置房,明确责任单位及整改时间表,督促尽快完善。
五、监督与问责
1.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确保其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等要求进行。
2.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逾期安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化,本暂行规定将相应调整。
七、本暂行规定由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