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佐证死亡的材料(《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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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户口注销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三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凭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四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并通报给公安户政部门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八十五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第八十六条 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八十七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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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户口注销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八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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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户口注销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九十四条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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