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发布时间:2020-11-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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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二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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