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
发布时间:2020-11-1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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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2.国外出生证明;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明。《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2019〕2号)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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