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1〕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主动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相关部门未出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定前,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意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等事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实施房屋征收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三、规范搬迁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未出台前,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照各地现行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前,各地可以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选定。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四、完善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继续组织实施好《条例》施行前的未完成拆迁项目。根据《条例》规定,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这些拆迁项目,各地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应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舆情,严防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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