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7〕194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7-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7-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
1.城镇居民: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各乡镇(街道)城镇户籍的无房家庭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非城镇居民
(1)获得漳平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务工人员且在市建成
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在市建成区工作(含在园区企业或本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往届专科以上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并续签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在申请时处缴存状态,且在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企业员工,不受务工年限限制。
(3)在漳平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规模以上企业务工的员工、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家庭务工满一年并续签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在申请时处缴存状态,且在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夫妻双方为市域外户籍、男方为市域外户籍女方为本市户籍的企业员工家庭不受务工年限限制)。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且在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在市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医生护士、教职员工。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漳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轮候家庭。
5.特殊家庭: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文件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在市内工作或生活的漳平市级以上劳模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见义勇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
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
1.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房户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且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桂林小区保障性住房
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房户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租金每平方米3元,超范围租金每平方米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为购买,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桂林小区均价1600-1700元/平方米,城北小区三期(待定)
三、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务工人员需提供所在企业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获得漳平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务工人员、在市建成区工作(含在园区企业或本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往届专科以上毕业生、特殊家庭需提供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如实填写《漳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漳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漳平市桂林小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注: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或在漳平政府网http://www.zp.gov.cn/公告公示栏内下载,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0日〕
4.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间安排
申请、审核阶段
申报、审核时间: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31日
复核、公示和登记时间:2018年1月20日-4月30日
1.对分类保障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即:属工业园区的员工条件审核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的员工条件审核由市经信科技局负责;属环卫工人的条件审核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属公交司机条件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条件审核由市市民政局负责;属医生护士的审核由卫计局负责;属教职员工的审核由市教育局负责;属工伤保险条件审核由市人社局负责;住房状况条件审核由市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把关审核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租(或轮候)环节。
2.申请桂林小区保障性住房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采取申报一批、公示一批、销售一批的模式销售。
3.乡镇(街道)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由个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机关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并在漳平电视台或漳平政府网、漳平市政府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不符合申请条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进入配租配售(或轮候)环节。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做好申报工作,使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到实处,做到应保尽保。
2.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各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附件:1.漳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漳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漳平市桂林小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4.漳平市保障性住房住房状况调查表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