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3.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公开的范围
1.市级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环保邻避、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的项目。
2.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等部门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结果等。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等部门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改、经信、住建、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改、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重大设计变更批准单位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住建、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保、国土、人防等部门
(三)公开的渠道和时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e龙岩”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
(一)加强协调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市政府办公室、市数字办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加快推进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数字办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地区、市直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实效等,并将落实情况每年12月初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考核问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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