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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8-02 16:26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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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岩银发〔2016〕224号)、《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龙人社〔2017〕458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龙财外〔2018〕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8月3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漳平市财政局,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发送传真:7531466,电子版发送:wjg7525663@163.com,联系人:江映艳,联系电话:13959012639。

附件:

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漳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岩银发〔2016〕224号)、《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龙人社〔2017〕458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龙财外〔2018〕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指已经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指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失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后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6) 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7)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创业、具有市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市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我市煤炭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市内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视为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1.台湾同胞来漳平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限制

1.创业贷款对象必须将贷款用于创业相关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项目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2.限制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高污染、高耗能等行业为限制行业。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如有其他贷款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三、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我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农村计划生育户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复退军人的《复员退伍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由原校出具证明)、刑释解教人员的释放证明(出监证明)或解教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乡镇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由市人社局就业部门开具证明。

4)返乡创业农民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社所出具证明。

5)网络商户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提供网店网址、网店近期1-3个月流水、网店店主信息等材料(由商户提供网店帐号登入网店后台查询相关信息)。

6)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由城市规划区内户籍所在地乡镇负责审查落实并在乡镇审核意见栏中标注“该申请人属被征地农民”。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认真核对以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核无误,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原则上在创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办理。

2.申报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贷款期限内的每月或每季度的利息清单及还款凭证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申办程序

1.申请人首先到经办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先由经办银行出具本人及配偶的《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见附件1)。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填写《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3.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身份、就业创业状况及《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等进行初审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4.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查后,提交局就业股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后转呈市财政局审批。

5.市财政局对人社部门转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批后转交市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6.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经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凭《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经办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7.申请人在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将银行借据原件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8.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放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各一份《    月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9.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期限内的每月或每季度的利息清单及还款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并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贴息资金申请手续。

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表格及申办程序指南等,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领取。

六、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文件精神享受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全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控制在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以内,对不符合规定以及超出我市年末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个人贷款发放金额,市财政不予贴息。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足5人的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足10人的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贷款期限为一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连续累计不超过三年。贴息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福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规定,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人和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贷款人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现行办法由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份,由贷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九、部门职责

为更好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各乡镇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及督查通报制度,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的筹集预结算、审核、及时足额转拨发放、相关数据上报,牵头负责上级检查的相关工作等。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贴息金额计算初审及相关数据汇总上报,配合上级部门检查等。

3.中国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签约经办商业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配合上级部门检查等。

4.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相应的行业职责及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对申请人的家庭贷款记录的认定和创业项目风险情况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跟踪管理,及时督促申请人的到期贷款如期全额归还。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贷款。
    5.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申请人及其配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把关,坚决严防和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贴息现象的发生。

十、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市级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漳财外〔2020〕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的,按原办法继续执行。上级如有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

2.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3.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4.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

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           (系:        乡(镇)         

村(社区)人,身份证号:                          。)及其配偶,有关商业银行贷款情况如下:

项目

姓名

关系

地址或工作单位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以外,有无其他贷款?

备注

 

有(√)

无(×)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经审核,该申请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以外,(没有 / 有)其他贷款。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金融机构(盖章)  

   月    日

 

 

附件2

 

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编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县(市、区)        街道(乡镇)

人员类别及证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复员干部证    □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

□转业证

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证明书    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毕业生

□学校证明      毕业证书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学生提供)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

返乡农民工

缴纳社保证明   《就业创业证》

户口簿(农业家庭户)  

网络商户

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证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扶贫手册  □扶贫部门证明

创业形态

 

 

自主创业                   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创业实体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网络商户名称

 

第三方网络平台名称

 

是否申请财政贴息

□是          □否

 

提示:

1. 请如实填写表中内容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资格认定是对借款人是否属于政策扶持范围的认定。经办担保机构、银行和财政部门将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贷款或贴息。

3. 本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将由受理部门归档处理,不再退还。

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

申请人签字: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漳财〔2021〕29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条件,所提交材料完整,同意上报认定。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条件,所提交材料完整,同意上报认定。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意见

 

注:1.本申请表一式五份,市人社局、镇(街道)劳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 

2.经人社局签章确认后有效期为90日,请务必在有效期内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3.申请时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转退役证明、刑满释放证明、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扶贫手册》;

3)网络商户还提交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提供借款人个人出资证明。

以上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留存材料均需借款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3

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

资格认定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缴纳社会

保险人数

 

支付工资人数

 

当年新招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条件人员人数及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人数:      人;  比例:         %

是否申请财政贴息

□是           □否

 

提示:

请如实填写表中内容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资格认定是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政策扶持范围的认定。经办担保机构、银行和财政部门将根据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贷款或贴息。

本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将由受理部门归档处理,不再退还。

本企业已知悉上述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章)

 

                                                                  

 

市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有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月    日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办法》(漳财〔2021〕29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条件,所提交材料完整,同意上报认定。  

 

 

 

 

审核人:               负责人:                  月    日     单位公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月    日     单位公章

 

注: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市人社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

2.经市人社局签章确认后有效期为90日,请务必在有效期内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3.表中①②③项内容填写截至申请日上月末的时点数据。

4.申请时需提交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市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现有在职职工花名册;3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的相关证明;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留存材料均需借款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4

         月漳平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主办金融机构(盖章):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贷款对象

贷款项目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利率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注: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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