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综〔2018〕136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平市救灾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确保救灾工作的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漳平市救灾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救灾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6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2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常年灾情与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救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调拨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
(一)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
(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
(三)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四)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标准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少于15元1斤粮或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三)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对冬寒、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六条 救灾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在申请和发放救灾资金过程中,必须坚持“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工作办法,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步骤”,即坚持“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市定”的申报审批步骤;“四程序”,即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四公开”,即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
第七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和发放。救灾资金的使用重点是受灾困难群体,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做好受灾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等群众的救助,按标准规范施救,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向受灾人员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应当采取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八条 市里救灾款的发放使用。市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和灾民需求情况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要及时足额将上级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原则上接到上级资金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应分配下拨。
第九条 乡镇(街道)发放救灾款物应由民政办根据村委会提出到户的名单、数额提出发放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批准。
第十条 村(居)委会发放救灾款物,应根据受灾户受灾情况,由村民代表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张榜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量等,无异议后,进行造册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发放救灾款物,根据批准核实的名单,通知灾民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核销手续或到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办理领款手续;领取救灾款物手续必须有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和主管民政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并建立健全领取款物、核销制度,做到手续完整、账务清楚,对不符合救灾款物使用规定,民政干部和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自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账目清楚、造册规范、对象准确、发放及时。市每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抽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年自查二次。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得当、效益显著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救灾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6】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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