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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政策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2 09:27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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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7〕165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

  2.补助对象:本市范围内猪、鸡、鸭、鹅、牛、羊等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按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规定:猪存栏25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3.补助内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0元/羽、猪2.00元/头、牛3.00元/头、羊1.90元/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品种、疫苗中标价格等因素变化情况和试行期间实施效果,适时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我省对畜禽养殖企业实行限额补助,每年度每个养殖企业补助经费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多个县(市、区)设有畜禽养殖子公司、控股公司、养殖场的,由该控股养殖企业(集团)统一分别向子公司、控股公司、养殖场所在的县(市、区)申请,在每个县(市、区)申领补助经费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5.申报程序:

  (一)资质审核

  1.注册申请: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须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养殖场注册,如实填写本养殖场信息,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

  2.资质审核: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对养殖场户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进行终审。

  (二)免疫实施

  养殖场户自主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实行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免疫记录和相关信息。

  (三)补助申报

  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线提出补助申请,同时上传疫苗采购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产地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补助经费。

  (四)补助核定

  1.核定周期:每年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

  2.补助数量核定:商品畜禽养殖场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数量应以产地检疫数量为主要依据认定;种畜禽场、蛋禽场、奶牛场应以疫苗使用数量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畜禽标识领用数量等进行综合认定。申报数量明显不符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

  3.免疫效果核定

  规模养殖场户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抽检或委托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并公布的非养殖企业社会化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开展1次以上强制免疫抗体抽检,每次抽检样品数量不少于20份,抗体合格率须超过80%(含)方可申请补助。

  咨询电话:0597-3231265

  监督电话:0597-7532356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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