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养犬管理力度助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您的提案,为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认真研究和查阅了相关宠物饲养政策文件,并请示了龙岩市公安局业务指导部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犬类管理除公安机关承担的养犬行为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外,还包括养犬的登记管理、检验检疫、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置违章养犬等多个方面,涉及各级政府和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城市养犬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包括烈性犬、大型犬)的现象逐渐增多。宠物犬、传统家犬、导盲犬是城市养犬的主要种类,其中宠物犬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多,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居民住宅小区、人行道、公园、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可以看到宠物犬与主人结伴而行的现象。城市养犬管理存在的养犬不登记、不免疫,遛犬不拴犬绳、不戴嘴套,乱拉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病(狂)犬传播疾病、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流浪犬、犬吠扰民日益突出,犬只伤人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前福建省,龙岩市没有出台《养犬管理办法》
《养犬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截至目前,除厦门、福州、三明外,福建省、龙岩市均尚未制定出台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三、公安机关在城市养犬管理中认真履职,在促进城市养犬规范管理中积极作为
公安机关严查严处犬类伤人案(事)件。我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因犬引发的治安案件,同时积极协助城市管理局、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市容卫生、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法已对公安机关在城市养犬管理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近几年来,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受理、处置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及时接处警,妥善处置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案事件。努力使漳平人民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化,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力度
我局充分利用报纸、电视、LED显示屏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宣传文明养犬规范和违法养犬法律责任等。依托城区宠物店设立宣传点,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横幅、图片、漫画、微视频、广播等形式,开展上门宣传、图片宣传,不断增强宣传鲜活力、感染力、穿透力,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支持,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氛围。
五、坚持问题导向,建议确定城市养犬管理牵头部门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养犬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均十分关注,集中反映的热点是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养犬不登记、不免疫,遛犬不拴犬绳、不戴嘴套,乱拉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病(狂)犬传播疾病、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流浪犬等问题。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龙政办〔2010〕47号)规定,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等。
从省内情况来看,目前厦门、福州、三明先后制定出台了城市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漳州相关地方性法规已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其中《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福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审议稿)均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从省外来看,城市管理水平较为先进的深圳、杭州均制定了城市养犬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也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因此,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汇报,建议借鉴上述地区经验,确定城市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从而提升城市养犬管理执法水平,促进规范养犬。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提案中关于规范养犬的建议,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建议或意见,敬请反馈。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随时与我们保持联系,并热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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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刘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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