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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17:21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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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森林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分配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漳平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乔木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龙政综〔2016〕42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岩委办发〔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是用于天然商品乔木林的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统称为补偿资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重要来源,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是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已签订了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上级认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是指漳平辖区内的天然商品乔木林。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标准

  第四条  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补助管理。分类如下: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林和竹林,另一类是乔木林和其他林。经济林和竹林每亩补助22元,补助标准不变;乔木林和其他林每亩补助提高1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按分档标准分别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即每亩补助23元。其中0.25元/亩·年为公共管护费(省级统筹),其余为补助性支出,即经济林和竹林补助性支出为21.75元/亩·年,乔木林和其他林补助性支出为22.75元/亩·年。

  第五条  补助性支出使用范围包含:重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三大项,各项支出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同权属,主要用于林农经济补偿、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零星国有林管理单位管护支出、其他集体单位补偿、林地单位分成以及林权所有者相应承担的森林保险费等支出。

  (二)管护费:除用于护林员工资外,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方面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管理,管护费还可适当用于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劳保、意外保险、技能培训、巡山燃油、网络监管平台、管护工具设备以及其它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施等费用支出。

  (三)村级组织监管费:主要用于村集体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交通以及其它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备等费用。

  第六条  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助性支出分配执行以下标准,今后补助标准如有提高,按相同比例执行:

  (一)国有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其中:

  1.山权、林权均属于国有林权单位(含零星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林权单位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含林权所有者相应承担的保险费);

  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生态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劳务补助和其它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施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

  集体所有(含村及村民小组所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性支出乔木林和其他林按70.03%作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即15.93元/亩·年,18.94%用于管护费即4.31元/亩·年,其余11.03%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即2.51元/亩·年;经济林和竹林按70.03%作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即15.23元/亩·年,18.94%用于管护费即4.12元/亩·年,其余11.03%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即2.40元/亩·年。补助性支出分配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由村级统筹,用于公益事业建设,未经同意须通过银行系统“直补到户”。

  (三)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乔木林和其他林补助性支出70.03%所有者经济补偿即15.93元(含应承担的森林保险费);经济林和竹林补助性支出70.03%所有者经济补偿即15.23元(含应承担的森林保险费)全部归个人,其余款项参照集体林。

  第七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原则上参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现行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元。其中每年每亩龙岩市财政下拨22.75元, 每年每亩0.25元为公共管护费用(龙岩市统筹)。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含天然商品乔木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管护费和监管费三大项,各项支出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根据天然商品乔木林不同权属,主要用于林农经济补偿、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零星国有林管理单位管护支出、其他集体单位补偿、林地单位分成以及林权所有者相应承担的森林保险费等支出。

  (二)管护费:除用于护林员工资,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天然商品乔木林方面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管理,管护费还可适当用于天然商品乔木林护林员劳保、意外保险、技能培训、巡山燃油、网络监管平台、管护工具设备以及其它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施等费用支出。

  (三)村级组织监管费:村集体从事天然商品乔木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交通补贴及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备等费用。

  第八条  根据天然商品乔木林不同权属,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支出分配执行以下标准,今后补助标准如有提高,按相同比例执行:

  (一)国有的天然商品乔木林补助经费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

  1.山权、林权均属于国有单位(含零星国有及国有林场)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单位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含林权所有者相应承担的保险费)。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商品乔木林而发生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劳务补助以及其它购置森林资源管护设施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乔木林

  集体所有(含村及村民小组所有)的天然商品乔木林,补助经费支出按70.03%作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即15.93元/亩·年,19.12%用于管护费即4.35元/亩·年,其它约10.85%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即2.47元/亩·年。

  (三)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乔木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天然商品乔木林,补助经费支出70%所有者经济补偿(含应承担的森林保险费)全部归个人,其余款项参照集体林。

  第九条  公共管护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天然商品乔木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开支,具体金额按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国有林权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林业局报送上年度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管理工作总结(含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和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资源、天然林面积变化、护林员配备变化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经费拨付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林业局专户。集体林部分的管护费由全市统筹使用。护林员工资由林业局发放至护林员银行账户。集体部分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费、组织监管费由市林业局根据各乡镇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及相应资金情况拨补到林业站账户,林业站根据各村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将相应资金拨补到各村账户。国有林权单位或独立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及相应资金拨补到林权单位银行账户。

  (一)国有林权单位管理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林权单位。国有林权单位应及时将林权经济补偿分成款支付给村集体、其他林地单位或个人,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林农。

  (二)村集体及村民小组所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助性支出中的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原则上通过银行采用“一卡通”(社保卡)的支付方式“直补到户”直接兑付至林权所有者的社保卡。在支付所有者经济补偿时(含支付有变更的),村委会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或村小组会议通过的林权经济补偿管理使用方案,并将领取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的名单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林权经济补偿管理使用方案及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名单至少每五年必须修订一次,修订后的林权经济补偿管理方案及资金发放名单需交当地林业站备案。

  村级组织监管费由各林业站年终检查考核各村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及上年度村级监管费使用情况后,再按检查情况制表报林业局审核后拨付给村集体。若村级组织未履行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即该村发生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5亩以下、一般用材林10亩以下1起未报告给予警告; 发生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5亩以下、一般用材林10亩以下2起及以上未报告给予扣减该村监管费20%;发生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5亩以上、一般用材林10亩以上未报告给予扣减该村监管费40%。发生盗伐山场盗伐林木蓄积量3m3以下,滥伐15m3以下未报告给予警告;发生盗伐山场盗伐林木蓄积量3m3以上,滥伐15m3以上未报告给予扣减该村监管费20%;发生盗伐山场盗伐林木蓄积量15m3以上,滥伐100m3以上未报告给予扣减该村监管费40%。扣减的村级监管费由林业站统筹,对积极监管的村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林业站根据考评情况制定报林业局审核发放。村集体应将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级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经济补偿直接支付给个人。

  (四)零星国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林权经济补偿拨付给托管单位。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乡镇(街道)、国有林权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国有林权单位、乡镇(街道)应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辖区林业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管护集体林的护林员的设置和配备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进行,国有林场的护林员设置和配备工作由该国有林权单位组织落实。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林业站、国有林权单位,每年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市林业局在各林业站、国有林权单位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再组织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管护效果总评。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市林业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乡镇(街道)、国有林权单位的补偿资金。调减的资金由市林业局统筹用于公共管护经费支出或重点生态公益林中无林地、疏林地的造林、补植、抚育支出。

  (一)挤占、滞留补偿资金和补助经费,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二)凡违反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遭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管护权属范围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划定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组织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今后补偿资金标准如有变动,且上级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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