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100号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3〕100号
漳平市永福福旺养鳗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31560049XC
地址:永福镇同春村外洋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祖杰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养鳗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鳗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鳗场建设的41口养殖池有24口(养殖面积约8.5亩)在养,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在排水。执法人员在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根据3月29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18)号)显示,废水总排口水样总磷排放浓度为0.56mg/L,化学需氧量为15L,氨氮为4.75mg/L。其中总磷排放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0.12倍(氨氮15mg/L、总磷:0.5mg/L、化学需氧量1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3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情况;
3、2023年3月29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18)号)证明废水超标情况;
4、由你养鳗场郑祖杰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你养鳗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养鳗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养鳗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五)条超标排污类第1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养鳗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鳗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伍佰元(¥129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鳗场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养鳗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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