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环责改字〔2021〕12 号
漳平市赤水镇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15806212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新民
地址:漳平市赤水镇岭兜村
我局于2021年 8月3日对你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电站机组有发电,调阅下泄流量数据,下泄流量为0.101立方米/秒,未达到最小下泄流量要求0.197立方米/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8月3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你站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2021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