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1〕170号
漳平市辉浩矿产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81MA33J70M8N 经营者:詹建仁
地址: 漳平市西园镇前洋坪村181号
我局于2021年 5月 2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煤矸石破碎加工生产线使用自备柴油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加工破碎生产,在车间进出口处有宽度约14m、高度约10m的范围未进行密闭围挡,在经营部的进出口处左侧即235国道边(与漳平市佳兴新型建材厂相邻处)的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煤矸石一堆,利用黑色塑料膜进行部分覆盖,但未全面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5月2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5月2日,由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5月2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部委托人詹建中承认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
4.2021年7月2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部委托人詹建中承认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詹建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詹建中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 27 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1〕7号) 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经营部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11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