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1〕123号
漳平市赖积伟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81MA32A6YT9H 经营者:赖积伟 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新桥镇南丰村5号
我局于2021年 4月 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现场采集水样一瓶,根据2021年4月1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2)号)显示,该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129.2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8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4月8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8日,由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4月13日,由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1)第(012)号)壹份,证明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超标排放;
4、2021年4月16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赖积伟确认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赖积伟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 6月 8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1〕3号) 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整(¥303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