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0〕96号
漳平市海龙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30538809 法定代表人(厂长):戴海龙
地址:漳平市永福镇适榕村公路边
我局于2020 年6月5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1日我局监测站对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外排废水进行监督监测,并于6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12)号],根据该监测报告显示,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外排废水水样监测结果:PH值7.50~7.74,SS浓度均值为5mg/L、CODcr浓度均值为88.5mg/L、BOD5浓度均值为6.54mg/L、NH3-N浓度均值为0.565mg/L、总氮浓度均值为13.17mg/L、色度均值为20、TP浓度均值为0.497mg/L,其中CODcr和总氮超过福建省规定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 )标准(PH值6~9,SS≤30mg/L、CODcr≤80mg/L、BOD5≤20mg/L、NH3-N≤8mg/L、总氮≤12mg/L、色度≤50、TP≤0.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6月4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12)号)及2020年6月5日《送达回证》。
2.2020年6月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0年6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
4.2020年6月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0年6月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漳环责改字〔2020〕02号)及《送达回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戴海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8月13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0〕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通知书第一联报送我局开具非税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