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0〕4号
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7377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桥生
地址:漳平市和平路64号
我局于2020 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9日至7月20日期间你公司将垃圾渗滤液调节池里的渗滤液运往下桂林污水提升泵站,再由泵站通过泵送到漳平市恒发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该废水经监测结果:CODcr浓度为3766 mg/L、NH3-N浓度为697 mg/L、SS浓度为11 mg/L、TP浓度为9.8 mg/L、TN浓度为824 mg/L、色度浓度为500、汞未检出、六价铬浓度0.375 mg/L、总铅未检出、砷浓度0.051 mg/L、总铬浓度0.422 mg/L、氯化物浓度1.4*103 mg/L、总镉浓度0.5u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 2015)标准(CODcr≤500 mg/L、NH3-N≤45 mg/L、SS≤400 mg/L、TP≤8 mg/L、TN≤70 mg/L、色度≤64、汞≤0.05 ug/L、六价≤0.5mg/L、总铅≤0.5mg/L、砷≤0.3mg/L、总铬≤1.5mg/L、氯化物≤800mg/L、总镉≤0.05ug/L)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0年7月24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29)号)及《送达回证》。
4.2020年7月2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2020年7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漳环责改字〔2020〕03号)及《送达回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陈金信 电 话: 0597-7538830
地 址: 漳平市西环路26号 邮政编码: 3644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8月12日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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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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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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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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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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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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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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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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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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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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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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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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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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