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 2020 〕 95 号
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737714 法定代表人:蔡桥生 地址:漳平市和平路64号
我局于2020 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9日至7月20日期间该公司将垃圾渗滤液调节池里的渗滤液运往下桂林污水提升泵站,再由泵站通过泵送到漳平市恒发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2020年7月22日我局监测站对该公司管理的渗滤液调节池进行采样,并于7月24日出具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29)号],根据该监测报告显示,该渗滤液废水水样监测结果:CODcr浓度为3766 mg/L、NH3-N浓度为697 mg/L、SS浓度为11 mg/L、TP浓度为9.8 mg/L、TN浓度为824 mg/L、色度浓度为500、汞未检出、六价铬浓度0.375 mg/L、总铅未检出、砷浓度0.051 mg/L、总铬浓度0.422 mg/L、氯化物浓度1.4*103 mg/L、总镉浓度0.5u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 2015)标准(CODcr≤500 mg/L、NH3-N≤45 mg/L、SS≤400 mg/L、TP≤8 mg/L、TN≤70 mg/L、色度≤64、汞≤0.05 ug/L、六价≤0.5mg/L、总铅≤0.5mg/L、砷≤0.3mg/L、总铬≤1.5mg/L、氯化物≤800mg/L、总镉≤0.05u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24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0)第(029)号]及2020年7月24日《送达回证》。
2.2020年7月2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7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漳环责改字〔2020〕03号)及《送达回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蔡桥生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8月12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听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通知书第一联报送我局开具非税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